一、总则
?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工作,规范旅游区(点)质量管理,提高其服务水平,促进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制定本办法。
?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 GB/T17775-1999 )进行。
二、等级评定的范围
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(点),包括风景区、文博院馆、度假区、自然保护区、森林公园、主题公园、游乐园、动物园、植物园、美术馆等,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。
? 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
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工作。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,负责全国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、领导工作,并具体负责评定 AAAA 级和 AAA 级旅游区(点)。
第五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机构,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,负责本地区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工作,具体负责本地区 AA 级和 A 级;旅游区(点)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 AAAA 级、 AAA 级旅游区(点)。 AA 级、 A 级旅游区(点)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。
? 等级的评定
?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:
1 、《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 GB/T17775-1999 )国家标准
2 、《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
3 、《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景观质量评分细则
4 、《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游客意见与评分细则
? 申请等级的旅游区(点),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,如达不到《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 GB/T17775-11999 )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,或达不到《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,或达不到《旅游区(点)等级划分与评定》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,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。
?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,是旅游区(点)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、景观质量的综合反映,因此,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(点)进行等级评定,对园中园、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,不进行单独评定,
?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后,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,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、规划内容、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,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
?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后,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景区(点)质量等级的,必须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。
第十一条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产生,严格按照“自检 - 申报 - 初评 - 评定 - 审批 - 公告”的程序进行。各旅游区(点)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,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。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,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。初评合格的 AAAA 级、 AAA 级旅游区(点)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,经国家旅游局质量评定机构评定,由国家旅游局审批、公告;初评合格的 AA 级、 A 级旅游区(点)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组织评定、审批、公告,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。
第十二条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评定,由具有权限的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。 AAAA 级、 AAA 级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,评定组长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。 AA 级、 A 级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的构成和资格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作出具体规定。
第十三条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,国家旅游局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设国家级检查员,负责对全国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(点)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,负责对本地区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(点)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。
第十四条 旅游区(点)需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,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,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,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,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,不得徇私舞弊。
? 等级复核及处理
第十五条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(点),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,进行复核。至少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,
第十六条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。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计划、有重点进行复核。
第十七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,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,报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; AAAA 级、 AAA 级旅游区(点)复核报告需抄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。
第十八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,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:
? 旅游区(点)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,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,通过签发警告通知书、通报批评、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。
? 旅游区(点)接到警告通知书、通报批评、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,须认真整改,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等级评定机构。
? 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区(点),自降低或取消之日起,一年后,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。
第十九条 反旅游区(点)发生重大事故或极其恶劣的情况者,一次性直接取消质量等级。
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、通报批评、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:
? AA 级、 A 级旅游区(点)达不到标准规定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、通报批评、降低或取消等级。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,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,
? AAAA 级、 AAA 级旅游区(点)达不到标准规定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、通报批评,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。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,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判。
? 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 AA 级、 A 级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作出处理决定,报国家旅游局备案;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 AAAA 级、 AAA 级质量等级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,国家旅游局审批。
? 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(点),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、通报批评、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,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。
六、附则
第二十一条 各级旅游局负责将以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(点)及时向海内外公告,并纳入各级旅游促销活动安排。
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标准标志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、核发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,不得擅用。
第二十三条 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标志须置于旅游区(点)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,并应在其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标明其等级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。